Page 68 - 公報第20屆第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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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本府所屬體育相關設施。
第四條 本場各場所之使借用以體育、文化、建教合作、社教康樂活動等為主,並得以公開
招租方式出租廣告看板及其他多元化企業經營,或委託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民間
經營管理相關場館及周邊設施。
前項委託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民間經營管理相關場館及周邊設施,其收費項
目及標準由本府另定之。
第六條 各機關團體使用本場各場所收費標準由本府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及第十一條規定
另定之。
本府所轄各機關學校、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或彰化縣體育會所轄各單項運動委
員會,借用本場各場所舉辦教學、體育或其他相關活動,經專案簽奉核准者,不受上述
收費標準之限制。
第一項使用如屬建教合作者,得免收費。但應提報年度計畫及經費報本府同意後執
行之。
第七條 個人使用本場各場所,收費標準由本府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及第十一條規定另定
之。但不得逾越本縣國民運動中心收費標準。
十九、彰化縣政府 函
地 址:500201 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 2 段 416 號
承 辦 人:科員 王薇淇
電 話:04-7531415
傳 真:04-7229145
電子信箱:claireredteal@email.chcg.gov.tw
受 文 者:彰化縣議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 1150062334A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考試院原函影本、編制表及令(共 3 個電子檔)
主 旨:檢送新修正「彰化縣動物防疫所編制表」1 份,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據貴會第十五屆第一次臨時會議決議案附帶意見三:「今後縣府各局室各課如有
重新配置或調整更動時,請函知本會」事項辦理。
二、為配合考試院於 114 年 10 月 23 日考試院第 14 屆第 43 次會議通過行政院建請推動
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調整規劃一案,本府就列入調整範圍之動物防疫所一級單位主管
課長及主任組織編制,由「薦任第七職等」均調整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三、旨揭編制表修正,業經本府 115 年 1 月 28 日府人企字第 1150038266 號令修正,自
115 年 2 月 1 日生效,並經考試院 115 年 2 月 10 日考授銓法五字第 115592811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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