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 - 第20屆第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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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同意備查,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據銓敘部案陳貴府 115 年 3 月 2 日府人企字第 1150079286 號函辦理。
                        二、另貴縣各戶政事務所組織規程第 7 條及第 8 條規定等節,仍請依本院 110 年 7 月 14

                            日考授銓法五字第 1105364632 號函意見辦理,附為敘明。
                 正本:彰化縣政府
                 副本: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均附原函影本及編制表各 1 份)、本院銓敘處(附

                        原函影本及其附件各 1 份)

                 彰化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 1150072400 號
                 附件:彰化縣彰化、員林、和美、鹿港、田中、北斗、二林及溪湖戶政事務所編制表

                 修正「彰化縣彰化戶政事務所編制表」、「彰化縣員林戶政事務所編制表」、「彰化縣和美戶政事
                      務所編制表」、「彰化縣鹿港戶政事務所編制表」、「彰化縣田中戶政事務所編制表」、「彰化
                      縣北斗戶政事務所編制表」、「彰化縣二林戶政事務所編制表」及「彰化縣溪湖戶政事務所

                      編制表」,並自一百十五年二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彰化縣彰化戶政事務所編制表」、「彰化縣員林戶政事務所編制表」、「彰化縣和美戶
                        政事務所編制表」、「彰化縣鹿港戶政事務所編制表」、「彰化縣田中戶政事務所編制表」、
                        「彰化縣北斗戶政事務所編制表」、「彰化縣二林戶政事務所編制表」及「彰化縣溪湖戶

                        政事務所編制表」
                                                                           縣  長  王  惠  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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