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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廢止令及總說明
主 旨:「彰化縣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評鑑辦法」業經本府 115 年 3 月 27
日府行法字第 1150115631 號令廢止,敬請貴會查照。
說 明:
一、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第 3 項規定辦理。
二、檢送發布令及總說明 1 份。
正本:彰化縣議會
副本:本府教育處、本府行政處
彰化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發文字號:府行法字第 1150115631 號
附件:
廢止「彰化縣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評鑑辦法」。
縣 長 王 惠 美
彰化縣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評鑑辦法廢止總說明
彰化縣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評鑑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民國九十九
年十月一日訂定發布,最近一次民國一百十年四月十九日修正發布,本辦法係依據特殊教育法
(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前二項之評鑑項目及結果應予公布,並對評鑑成績
優良者予以獎勵,未達標準者應予追蹤輔導;其相關評鑑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第五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第一項及前項之評鑑項
目應以法令規定者為限,並落實評鑑方式與指標簡化及行政減量;評鑑項目及結果應予公布,
對評鑑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未達標準者應予輔導及協助;評鑑之項目、評鑑會組成、評鑑程
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修正後刪除授權縣(市)政府訂定之依據。
查教育部於一百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一一三五七○○九二○A號令修正
公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評鑑辦法,本府依此規定辦理。
依彰化縣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
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及第四款規定:「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
爰廢止本辦法。
七、彰化縣政府 函
地 址 : 500201 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 2 段 416 號
承 辦 人:科員 王薇淇
電 話:04-753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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