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 - 議會公報第20屆第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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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使用計畫,本府得因應政策變更、配合重大施政建設或公共利益考量等因素

                          作調整。
                 第十二條         公園劃設作為短期市集使用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期限屆期前一個月內本府
                          得依政策推行需求、執行成效與公益性整體評估後酌以展延,展延以一次為限,展延

                          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短期市集使用計畫屆期前,本府得依計畫執行成效與需求,依前條規定重新辦理。
                 第十三條         公園劃設作為短期市集使用,得經營以下項目:

                             一、提供遊客簡易餐飲服務。
                             二、農產品、紀念品或文化藝術品之手作與展售。
                             三、其他經本府核准之項目。
                 第十四條         公園劃設作為短期市集使用計畫以公告徵求執行者方式委外辦理者,本府應將徵
                          求對象之資格、條件,計畫委託執行之項目、期程、收費、評定方式及標準等事項,

                          於辦理徵求時公告之。
                 第十五條         依前條委外方式辦理者,應於契約明定應繳交場地使用費與保證金,場地使用費
                          以每攤位(以三公尺乘三公尺為計算基準)每月不得低於新臺幣二千元,保證金依總

                          攤位數核計,每攤位每月不得低於新臺幣一千元。
                 第十六條         依第十四條委外方式辦理者,應於契約明定應負責辦理事項、應遵守之禁止事項、

                          違反契約之罰則,以及契約之終止及解除等事項。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二、彰化縣政府  函
                                                         地      址 : 500201 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 2 段 416 號
                                                         承  辦  人:科員  王薇淇
                                                         電      話:04-7531415
                                                         傳      真:04-7229145
                                                         電子信箱:claireredteal@email.chcg.gov.tw
                 受  文  者:彰化縣議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 1150282453A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考試院原函影本、編制表及令

                 主      旨:檢送新修正「彰化縣環境保護局編制表」1 份,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據貴會第十五屆第一次臨時會議決議案附帶意見三:「今後縣府各局室各課如有
                            重新配置或調整更動時,請函知本會」事項辦理。
                        二、本次修正重點為設置視察 1 名,併同減列辦事員 1 名,會計室佐理員職稱備考欄依
                            體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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