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4 - 議會公報第20屆第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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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 1150299091 號
附件:修正「彰化縣地方稅務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六條、第十三條及「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編制表」
修正「彰化縣地方稅務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六條、第十三條及「彰化縣地方稅務局編制表」,
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二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彰化縣地方稅務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六條、第十三條及「彰化縣地方稅務局編
制表」
縣 長 王 惠 美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六條、第十三條修正條文
第 三 條 本局置局長,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理局
務;置主任秘書一人,永局長之命,處理局務。
局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行;副局長因故不能代行時,由主任秘書
代行。
第 六 條 本局置科長、分局主任、視察、審核員、股長、電子作業管理師、稅務員、科員、
技佐、助理稅務員、辦事員、書記。
第十三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十八日修正之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條文自一百年
四月十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修正之第六條、第七條條文自一百零四
年九月十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日修正之第六條條文自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施
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八月三十一日修正之第四條條文自一百十年九月一日施
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五月三十日修正之第一條、第六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
六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二十九日修正之第三條、第六條條文自一百十五
年二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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