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0 - 議會公報第20屆第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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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老人及身心障礙者長青幸福卡乘車及各項補助辦法修正條文
第 一 條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照顧老人及身心障礙者,辦理長青幸福卡乘車及
各項補助,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補助對象為設籍本縣且具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年滿六十五歲。
二、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三、年滿五十五歲以上原住民。
第 三 條 符合前條之補助對象,應備妥下列證件至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申請長青
幸福卡:
一、國民身分證影本(須攜帶正本供查驗)或戶口名簿(未取得身分證者,得以
戶口名簿辦理)。
二、身心障礙證明影本(身心障礙者檢附,並須攜帶正本供查驗)。
三、戶籍謄本影本(原住民者檢附,並須攜帶正本供查驗)。
四、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照片二張。
五、印章。
第 四 條 長青幸福卡每人限申請一張,本府得視該年度預算每月補助定額點數,每一點折
算新臺幣一元,限當月有效,不得累計至次月使用。
第 五 條 本辦法補助項目如下:
一、搭乘本府簽約之汽車客運、計程車業者提供之相關交通運輸服務。
二、搭乘臺灣鐵路指定列車。
三、使用本府簽約診所就醫折抵服務。
四、參與本府簽約旅行社相關觀光旅遊服務。
五、其他經本府公告補助適用長青幸福卡之福利服務事項。
第 六 條 各鄉(鎮、市)公所核(換)發長青幸福卡,應登記補助對象之身分證統一編號、
領用日期,並由補助對象或其代領人蓋章或簽名領取。相關申請文件,應妥為保存,
以備審計單位查核。
第 七 條 長青幸福卡領取及使用方式:
一、補助對象應於申請卡片核准一個月後檢具申請表第二聯向原申請鄉(鎮、市)
公所領取,第二聯遺失者應攜帶原申請資料領取。
二、長青幸福卡除首次申請或不可歸責卡片補助對象之事由而申請補發票卡者,
得免收補卡費外,因遺失、毀損或其他可歸責於申請人之原因申請補換發,
應由補助對象自行負擔補發卡片費申請補發卡片時,應先將補發卡片費用匯
入指定帳戶後,攜帶繳費證明及原申請證件至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
辦理。
三、長青幸福卡每月補助之社福點數使用完畢後,得自費儲值後繼續使用。因補
助身分變更或依規定應繳回卡片時,如須辦理儲值退費者,其退費金額限於
自行儲值可用餘額,不包括補助之社福點數。
四、長青幸福卡遺失、毀損或個人因素須補卡或換卡片種類時,補助對象應向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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