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會職權
“Duties and Rights of
the Council”
本會職權依據「地方制度法」第36條規定,計有下列10項:
一.議決縣規章
二.議決縣預算
三.議決縣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
四.議決縣財產之處分
五. 議決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
六.議決縣政府提案事項
七.審議縣決算之審核報告
八.議決縣議員提案事項
九.接受人民請願
十.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賦予之職權
另依同法第48條規定,議會定期會開會時,縣長
應提出施政報告,縣政府各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
級機關首長,均應就主管業務提出報告,並接
受議員之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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