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4 - 彰化縣議會18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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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會職權




                     “Duties and Rights of
                     the Council”





                  本會職權依據「地方制度法」第36條規定,計有下列10項:

                  一.議決縣規章
                  二.議決縣預算

                  三.議決縣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
                  四.議決縣財產之處分

                  五. 議決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
                  六.議決縣政府提案事項

                      七.審議縣決算之審核報告
                          八.議決縣議員提案事項

                              九.接受人民請願
                                  十.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賦予之職權

                                           另依同法第48條規定,議會定期會開會時,縣長
                                          應提出施政報告,縣政府各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

                                              級機關首長,均應就主管業務提出報告,並接
                                                   受議員之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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