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8 - 彰化縣議會18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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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事部門
“Departments of Session Agenda”
一、會議
縣議會係以「合議制」來行使職權,凡制定規
章、決定預算通過提案等,都要以開會的方式來決定或
解決。因此本會係以會議為首要之務,其開會會期除每
屆成立大會外,分成定期會及臨時會,每次會議、非有
議員總額減除出缺人數後過半數之出席不得開議,但於
施政報告及質詢時,不受額數之限制。
● 定期會:
每6個月開會一次,由議長召集。每次會期包括例
假日或停會在內為40日。每年審議總預算之定期會如
有必要時,得應縣長之要求,或由議長或議員三分之一
以上連署,提經大會決議延長會期,但不得超過5日,
且不得作為質詢之用。
● 臨時會:
本會經縣長或議長,或議員三分之一以上之請
求,或者縣政府提送之覆議案時,得召集臨時會,議長
應於10日內召開,其會期包括例假日或停會在內,每
次不得超過5日,每12個月不得多於6次,但有覆議案
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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