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8 - 彰化縣議會18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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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事部門




                     “Departments of Session Agenda”




                                                                   一、會議

                                                                        縣議會係以「合議制」來行使職權,凡制定規

                                                                   章、決定預算通過提案等,都要以開會的方式來決定或
                                                                   解決。因此本會係以會議為首要之務,其開會會期除每

                                                                   屆成立大會外,分成定期會及臨時會,每次會議、非有
                                                                   議員總額減除出缺人數後過半數之出席不得開議,但於

                                                                   施政報告及質詢時,不受額數之限制。



                                                                   ● 定期會:

                                                                        每6個月開會一次,由議長召集。每次會期包括例
                                                                   假日或停會在內為40日。每年審議總預算之定期會如
                                                                   有必要時,得應縣長之要求,或由議長或議員三分之一

                                                                   以上連署,提經大會決議延長會期,但不得超過5日,

                                                                   且不得作為質詢之用。


                                                                   ● 臨時會:

                                                                        本會經縣長或議長,或議員三分之一以上之請

                                                                   求,或者縣政府提送之覆議案時,得召集臨時會,議長
                                                                   應於10日內召開,其會期包括例假日或停會在內,每

                                                                   次不得超過5日,每12個月不得多於6次,但有覆議案
                                                                   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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