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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會職權                                 Duties and Rights of  the Council









             本會職權依據「地方制度法」第36條規定,計有下列10項:


             一.議決縣規章

             二.議決縣預算


             三.議決縣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

             四.議決縣財產之處分

             五. 議決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


             六.議決縣政府提案事項

             七.審議縣決算之審核報告

             八.議決縣議員提案事項

             九.接受人民請願

             十.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賦予之職權



                   另依同法第48條規定,議會定期會開會時,縣長應提出施政報告,縣政府各一級

             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均應就主管業務提出報告,並接受議員之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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