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0 - 彰化縣議會第19屆ebook2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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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事部門                                   Departments of Session Agenda










             一、會議


                   縣議會係以「合議制」來行使職權,凡制定規
             章、決定預算通過提案等,都要以開會的方式來決

             定。因此本會係以召開會議為首要之務,其開會會期
             除每屆成立大會外,分成定期會及臨時會,每次會

             議、非有議員總額減除出缺人數後過半數之出席不得
             開議,但於施政報告及質詢時,不受額數之限制。



             ● 定期會:


                   每6個月開會一次,由議長召集。每次會期包括

             例假日或停會在內為40日。每年審議總預算之定期會

             如有必要時,得應縣長之要求,或由議長或議員三分
             之一以上連署,提經大會決議延長會期,但不得超過5

             日,且不得作為質詢之用。




             ● 臨時會:


                   本會經縣長或議長,或議員三分之一以上之請
             求,或者縣政府提送之覆議案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長應於10日內召開,其會期包括例假日或停會在內,

             每次不得超過5日,每12個月不得多於6次,但有覆議

             案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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