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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員會


                   本會委員會之設置,主要目的是為方便分工及提升議事效率,分為程序委員會、紀律委員會、審
              查委員會三種,另得設專案小組。



              ● 程序委員會:


                   乃為審定議事日程而設立,包括審查各種提案之內容,合併、分類以及時間之分配事項。由各議
              案審查委員會各推兩人為委員,並以議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


                   召集人                                               議長 謝典林



                     委員                   楊竣程、林庚壬、劉淑芳、張欣倩、賴清美、蕭如意、曹嘉豪、陳銌銌





              ● 紀律委員會:

                   乃為維持議會紀律而設立,委員由大會推選議員擔任,並由委員互推一人為召集人。


                   召集人                                             副議長 許原龍

                                                  林宗翰、莊陞漢、李寶銀、陳玉姫、鄭俊雄、黃千宴
                     委員
                                                  陳秀寳、黃正盛、白玉如、楊妙月、凃俊任、張春洋




              ● 審查委員會:

                   乃為審查議案而設立,於本會開會期間設置4個審查委員,分別審查議案,每一審查委員會設置

              召集人3至5人,其人數、人選及召集人,由議長就議員中擬定,提出大會通過之,但每一議員以參加
              一委員會為原則,且每年輪流依委員會順序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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