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 - Microsoft Word - 第20屆第1期
P. 10

第21 號案       類  別:教   育
                 提 案 人:吳韋達
                 連 署 人:曹嘉豪、尤瑞春
                 案   由:建請縣府補足代理教師聘期及薪資至完整 12 個月,以提升友善教育環境,維護教學
                            品質案。
                 辦   法:同案由。
                 大會決議:照審查意見通過。
                 辦理情形:經彰化縣政府 111 年 11 月 24 日府教學字第 1110447884 號函復:「主旨:  貴會
                        吳議員韋達等提案建請本府補足代理教師聘期及薪資至完整 12 個月,以提升友善教
                            育環境,維護教學品質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  貴會第 19 屆第
                            8 次定期會議員提案第 21 號案辦理。二、本縣代理教師 110 學年度起未兼行政職務
                            之聘期自當年 8 月 23 日(或實際到職日)起至次年 7 月 1 日止;兼行政職務者之聘
                            期自當年 8 月 1 日(或實際到職日)至次年 7 月 31 日;核定於暑假期間結合學校校
                            務需求及各項專案計畫等,賦予任務者,聘期自當年 8 月 1 日(或實際到職日)至
                            次年 7 月 31 日;111 學年度未兼行政職務之聘期再予延長一週,自當年 8 月 23 日
                            (或實際到職日)起至次年 7 月 8 日止,兼任行政職務或暑期配合本府教育政策推
                            動負有專案任務之代理教師,則均給予全學年度聘期。三、本府業考量學校實務需
                            求、教師備課與規劃教學工作、提升學生學習品質等面向逐漸分階段給予代理教師
                            合宜之聘期,於 111 學年度起已再延長一週,每年增加經費支出約新臺幣(以下同)
                            1,156 萬餘元;另同步研擬各項增加代理教師薪資之方案,如暑期辦理學生營隊、
                            提升學生學力等之代理教師,均給予全學年度聘期。四、本縣國中小代理教師核予
                            全學年度聘期預估所增經費至少約 7,500 萬元,需再覓財源支應,本府將於財政允
                            許及中央持續挹注相關補助經費情況下,逐步續朝延長代理教師聘期方向研議。」。
                 正本:彰化縣議會
                 副本:吳議員韋達、曹議員嘉豪、尤議員瑞春、本府計畫處(111B00059)、本府教育處

                 第22 號案       類  別:工   務
                 提 案 人:吳韋達
                 連 署 人:白玉如、曹嘉豪、尤瑞春、柯振杯
                 案   由:建請縣府檢討管線挖掘管理及公告方式,以減低對民眾生活影響案。
                 辦   法:同案由。
                 大會決議:照審查意見通過。
                 辦理情形:經彰化縣政府 111 年 11 月 30 日府工管字第 1110447865 號函復:「主旨:  貴會
                        議員吳韋達等提案『建請縣府檢討管線挖掘管理及公告方式,以降低對民眾生活影
                            響』乙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  貴會第 19 屆第 8 次定期會議員
                            提案第 22 號案辦理。二、為維護本縣轄區內道路服務品質,有效管理道路事宜,本
                            府對於整合道路挖掘策進作為:(一)依『彰化縣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請管線機構於每年三月底前,向本府申報該年度之計畫性挖掘案件,整




                                                            9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