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 - Microsoft Word - 第20屆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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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基地配置之各建築物,應合併檢討有效日照。但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各建築物得個別檢討有效日照…;另同編第 42 條規定略以:
                            建築物外牆依前條規定留設之採光用窗或開口應在有效採光範圍內並依計算
                            之…』;同編第 43 條規定略以:『居室應設置能與戶外空氣直接流通之窗户或開口,
                            或有效之自然通風設備,或依建築設備編規定設置之機械通風設備…』,合先敘明。
                            三、有關建築物之日照、採光、通風等一般設計通則,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
                            編已有明訂,故民眾(起造人)於申請建築許可時,經委託開業之建築師依建築法
                            及上開相關規則設計取得建照,已兼顧各方權益,地方政府尚毋須再制訂相關設計
                            及施工規範。」。
                 正本:彰化縣議會
                 副本:彰化縣議員吳韋達服務處、彰化縣議員曹嘉豪服務處、彰化縣議員尤瑞春服務處、本府
                        計畫處(列管號碼 111B00056)、本府建設處

                 第20 號案       類  別:交   通
                 提 案 人:吳韋達、曹嘉豪
                 連 署 人:白玉如、尤瑞春、柯振杯
                 案   由:建請縣府定期檢視號誌桿、路燈桿及路樹,並建立定期巡檢機制,以保障用路人安
                            全案。
                 辦   法:同案由。
                 大會決議:照審查意見通過。
                 辦理情形:經彰化縣政府 111 年 12 月 15 日府交工字第 1110447920 號函復:「主旨:  貴會
                        吳韋達議員及曹嘉豪議員等提案建議本府定期檢視號誌桿、路燈桿及路樹,並建立
                            定期巡檢機制,以保障用路人安全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  貴
                            會第 19 屆第 8 次定期會議員提案第 20 號案辦理。二、旨揭公共設施之定期巡檢機
                            制茲說明如次:(一)號誌桿部分:委由維護廠商每 6 個月實施巡視維護 1 次以上,
                            並由本縣警察局通報各分局轄區分駐(派出)所派員全面清查;除各分局每月巡查
                            轄區交通號誌外,並由本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統籌隊本部及各分局交通分隊警力進
                            行複查。(二)路燈桿部分:委託廠商辦理夜間巡查作業,巡查頻率為每 2 週 1 次,
                            全程錄影及作成錄,故障路燈並予列冊維修。(三)路樹部分:委託廠商辦理道路巡
                            查作業,包括經常詢查、定期巡查及特別巡查,縣道巡查頻率為每週 1 次、鄉道巡
                            查頻率為每 2 週 1 次,巡查時如有發現異常即時處理,其餘以通報立即處理。」。
                 正本:彰化縣議會
                 副本:彰化縣議會吳議員韋達、彰化縣議員曹嘉豪服務處、彰化縣議員白玉如服務處、彰化縣
                        議員尤瑞春服務處、彰化縣議員柯振杯服務處、彰化縣警察局、本府計畫處(列管號碼:
                        111800066)、本府工務處、本府交通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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