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 - Microsoft Word - 第20屆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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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建請縣府研議規劃本縣溪州消防分隊廳舍原地重建之可行方案,以強化救災與服務
                            效能,並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案。
                 大會決議:送縣府研究辦理。
                 辦理情形:經彰化縣政府 112 年 4 月 24 日府授消行字第 1120131798 號函復:「主旨:有關
                        貴會李俊諭議員等人提案建議『規劃本縣溪州消防分隊廳舍原地重建可行方案,以
                            強化救災與服務效能,並保障民眾生命財產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依據  貴會第 20 屆第 2、3 次臨時會臨時動議案臨第 10 號案辦理。二、經本府了解
                            本縣溪州消防分隊廳舍於民國 79 年完工,迄今已使用 33 年餘,使用空間狹小,已
                            不符現況使用。另該廳舍後方原有 2 棟員眷宿舍(座落進樂段 232 地號),業於 111
                            年底拆除完成,已規劃拆除後之用地作為原地擴建之土地。三、有關本縣溪州消防
                            分隊、警察局溪州分駐所及本縣北斗戶政事務所溪州辦公室均座落在溪州鄉進樂段
                            232 地號(面積為 2,097.12 平方公尺),為評估建築基地是否符合溪州消防分隊原
                            地重建面積之需求,目前刻正與警察局及北斗戶政事務所溪州辦公室協議土地分割
                            事宜。四、本用地俟向行政院申辦分割撥用完竣後,本縣消防將積極向內政部消防
                            署爭取經費,俾辦理溪州消防分隊原地重建事宜。」。
                 正本:彰化縣議會
                 副本:彰化縣議員李俊諭服務處、彰化縣議員温芝樺服務處、彰化縣議員莊陞漢服務處、彰化
                        縣議員許雅琳服務處、彰化縣議員凃淑媚服務處、彰化縣議員賴清美服務處、彰化縣議
                        員張欣倩服務處、彰化縣議員張春洋服務處、彰化縣議員蕭妤亘服務處、彰化縣議員張
                        國棟服務處、彰化縣議員洪騰明服務處、本府計畫處(列管號碼 112B00007)、本縣消防
                        局

                 臨第 11 號案       類  別:民   政
                 動 議 人:劉惠娟
                 附 議 人:白玉如、柯振杯、李浩誠、陳重嘉、顧黃水花
                 大會決議:送縣府研究辦理。
                 案   由:建請縣府整合建置一套完善系統,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在校期間完成填具免役申請相
                            關表格,以免其畢業後仍須疲於奔波申請免役案。
                 大會決議:送縣府研究辦理。
                 辦理情形:經彰化縣政府 112 年 4 月 21 日府民徵字第 1120131791 號函復:「主旨:  貴會
                        劉議員惠娟等人提案建議『縣府整合建置一套完善系統,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在校期
                            間完成填具免役申請相關表格,以免其畢業後仍須疲於奔波申請免役案』,詳如說
                            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  貴會第 20 屆第 2、3 次臨時會臨時動議案臨第 11
                            號案辦理。二、依據徵兵規則第 17 條第 2 項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於辦理
                            徵兵檢查前,應向社政單位比對役男身心障礙資料,或由役男檢具身心障礙證明(手
                            冊)或重大傷病證明,符合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與體位區分標準免役體位判等對照
                            表規定者,由徵兵檢查會判定其體位;有疑義者,送請指定之檢查醫院或複檢醫院
                            辦理檢查。』合先敘明。三,為達簡政便民,徵兵及齡男子(18 歲之年)資料於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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