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 - Microsoft Word - 第20屆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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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 號案 類 別:工務處
提 案 人:吳錦潭
連 署 人:陳重嘉、詹木根、陳玉姬、楊竣程、劉淑芳
案 由:建請縣府協助向中央爭取經費,加速彰水路縣道 14 線(埤頭段)道路開闢,以完
善南彰化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促進地方發展。
大會決議:照審查意見通過。
辦理情形:經彰化縣政府 112 年 7 月 5 日府工管字第 1120242426 號函復:「主旨:貴會吳錦潭
議員等人提案建議『縣府向中央爭取經費,加速彰水路縣道 145 線(埠頭段)道路
開闢,以完善南彰化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
據貴會第 20 屆第 1 次定期會議員提案第 6 號案辦理。二、旨揭建議開闢路段,起點
自彰水路二段及中央路叉路口起,終點街接埠頭鄉彰水路一段,長度約 6 公里,現
有路寬約 10 至 15 公尺。查本路段計畫寬度為 24 公尺,經估算總經費達 12 億 2,300
萬元。三、本案已納入本縣路網整體規劃案評估,因開闢費用龐大,本府後續將就
交通需求、經濟效益及政府財政等面向整體考量,適時提報中央爭取經費辦理。」。
正本:彰化縣議會
副本:彰化縣議員吳錦潭服務處、彰化縣議員陳重嘉服務處、彰化縣議員唐木根服務處、彰化
縣議員陳玉姬服務處,彰化縣議員楊竣程服務處、彰化縣議員劉淑芳服務處、本府計畫
處、本府工務處
第7 號案 類 別:交 通
提 案 人:凃俊任
連 署 人:劉淑芳、洪本成、蕭妤亘
案 由:建請縣府研議制定本縣騎樓停放機慢車管理自治條例,以解決停車空間不足與違規
停放亂象案。
大會決議:送審查意見通過。
辦理情形:經彰化縣政府 112 年 6 月 26 日府交管字第 1120242458 號函復:「主旨:貴會凃俊
任議員等提案建議本府制定本縣騎樓停放機慢車管理自治條例規定,以解決停車空
間不足與違規停放亂象一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貴會第 20 屆第
1 次定期會議員提案第 7 號案辦理。二、為改善本縣彰化市區周邊停車空間不足致
產生違規停車亂象,本府參考臺中市、桃園市及基隆市政府辦理經驗,依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第 90 條之 3 第 1 項規定,以公告方式開放騎樓停放機慢車。據
此,本府與相關單位及當地里長溝通說明後,於本(112)年 6 月 15 日公告彰化市
部分路段試辦騎樓停放機慢車,並將視辦理成效結果,適時滾動檢討修正。三、另
為兼顧行人通行權利與停放機慢車準則,本府於公告上明訂停車方式,倘騎樓寬度
3.5 公尺以上,機慢車應停放以一列為限,車輪邊緣應與建築線標齊;惟若係 3 公
尺以上騎樓,機慢車得以斜向停放,並維持騎樓淨寬 1.5 公尺以上無障礙通行空間。
如未依規定停放,致妨行人通行,即視為違規停車,由警察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逐行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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