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 - Microsoft Word - 第20屆第4期112.12.5
P. 12
第 六 條 教師至前條所定兼職機關(構)、學校、法人、事業或團體兼任之職務,應
與教學或研究專長領域相關,且不得兼任下列職務:
一、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等專業法律規範之職務。但於下班時間因從
事或參與社會公益性質之事務而依各該專業法規辦理相關事宜者,不在此
限。
二、私立學校之董事長及編制內行政職務。
三、香港或澳門地區主管機關設立或立案學校之職務,有損害我國國格、國家
安全之虞者。
教師至前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一目所定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兼任董事或監察
人,除應符合第一項規定外,並應由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公法人或公營
事業,或其出資、信託或捐助之法人,就所投資之營利事業或該營利事業再投資
營利事業,依法指派或遴薦教師代表其持有股份。
教師至前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一目所定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兼任董事、監察人
或獨立董事時,學校應主動公開教師姓名、兼職機構、團體名稱及兼任職務等資
訊。
教師至前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目所定承接政府機關(構)研究計畫之營利事
業機構或團體兼職,以兼任該研究計畫職務為限。
教師至前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三目所定公營事業機構之任務編組或臨時性組織
兼職,以兼任臨時性需要所設置職務為限。
教師至前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四目、第五目及第二項第三款所定出版組織兼
職,以兼任顧問及編輯職務為限。
第 七 條 教師至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目所定之出版組織兼任顧問及編輯職務者,
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不得有商業行為。
二、不得與職務、職權相牴觸。
三、不得同時參與教科圖書審定及學校教科圖書選用作業。
第 八 條 教師兼任職務不得影響本職工作,且應符合校內基本授課時數及工作要求;
以執行經常性業務為主者,其兼職時數每週合計不得超過八小時。
第 九 條 教師兼職費之支給,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辦理。
第 十 條 教師兼職數目,除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由各校定之。
第十一條 教師兼職除相關法令規定隨職務異動或當然兼職者外,應事先提出申請,並經
各校書面核准。於期滿續兼或兼職職務異動時,應重行申請。
前項兼職如須經兼職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提名選任之前置作業程序,教師
於應邀提名選任該等職務時,亦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如至非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
兼職時,得比照前開規定辦理;未獲選任該等職務,教師應通知學校。
教師兼職對本職工作、學術名譽及尊嚴無不良影響,亦無與其本職不相容
之下列情形者,得免依第一項規定報經學校核准:
一、非常態性應邀演講或授課,且分享或發表內容未具營利 目的或商業宣傳
行為。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