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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於每年颱風豪雨好發時前完成全縣之重點排水清疏,並逐年滾動式檢討例行清
疏範圍。(二)機動清疏:除上開例行清疏外,為因應平時地方各項反映、緊急搶險
維護、自主巡查機制等之排水狀況,提前完成年度排水維護開口契約發包,運用開
口契約適時機動派工辦理清疏,即時處理排水維護問題。(三)專案清疏:針對大型
或特殊清淤疏濬案件納入興辦工程提案,專案測設發包辦理疏濬,清除排水土方淤
泥且可配合特殊清淤施工。三、為使民眾了解本府相關清疏工作內容,本府已將相關
清疏 區段資訊公開於彰化縣政府水利資源處網站-業務專區-資訊公開-區排清疏
維護區段(https://water.chcg.gov.tw/07other/other01_con.aspx?topsn=
5303&cate_id=7118&data_id=25751) ,另為方便民眾查詢,本府亦將相關資料圖資
化以供民眾查詢,圖資連結如下『排水暨圖資雲端整合平台』-開放圖資
(https://waterfusion.chcg.gov.tw/publicMap)。」。
正本:彰化縣議會
副本:彰化縣議員楊子賢服務處、彰化縣議員李俊諭服務處、彰化縣議員周君綾服務處、彰化
縣議員詹琬惠服務處、彰化縣議員洪騰明服務處、彰化縣議員張欣倩服務處、彰化縣議
員劉珊伶服務處、彰化縣議員許雅琳服務處、彰化縣議員藍駿宇服務處、彰化縣議員賴
清美服務處、本府計畫處(列管號碼:112B00037)、本府水利資源處
第9 號案 類 別:交 通
提 案 人:楊子賢
連 署 人:李俊諭、周君綾、詹琬惠、洪騰明、張欣倩、劉珊伶、許雅琳、藍駿宇、賴清美
案 由:建請縣府研擬計程車招呼站設置及相關管理法規,以加強計程車招呼站之管理,並
維護營運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案。
審查意見:送縣府研究辦理。
大會決議:照審查意見通過。
辦理情形:經彰化縣政府 112 年 12 月 29 日府交規字第 1120511324 號函復:「主旨:有關貴會
楊子賢議員等提案建議本府研擬計程車招呼站設置及相關管理法規,以加強計程車
招呼站之管理,並維護營運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
一、復貴會第 20 屆第 2 次定期會議員提案第 9 號案。二、依據公路法第 37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經營汽車運輸業,應依下列規定,申請核准籌備:……經營計程車客
運業,其主事務所在直轄市者,向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在直轄市以外之區域
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本府並非計程車管理之權責單位。三、經查,計程車
招呼站設置管理相關規定,現直轄市中,有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等訂定,另直
轄市以外,僅基隆市及連江縣早期訂有類似規則及要點。四、目前本縣已於火車站、
醫院、公共運輸場站等設置計程車招呼站(區),另彰化市鐵路高架化、轉運站等交
通設施將考量民眾轉乘需求,安排計程車臨停空間。五、若將來計程車業者、民眾
有設置計程車招呼站需求,建議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召集相關權責單位、道路養護
單位及場域管理機關等研議之。」。
正本:彰化縣議會
副本:楊議員子賢、張議員欣倩、洪議員騰明、許議員雅琳、藍議員駿宇、周議員君綾、詹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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