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 - 第20屆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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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一節,查有關機關組織法規未明定政風業務兼任(辦)規定涉及政風機構人員設
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政風條例)疑義,前經銓敘部書函詢法務部及洽其表示略以,
各機關均有政風業務,不因有無政風機構而異,又組織法規訂定有關兼任政風員規
定與政風條例有違等語。茲以該組織規程訂有人事及會計業務兼辦規定,為期適用
有據,請於下次修編時,參考人事、會計業務兼辦之體例,審酌於組織法規訂定政
風業務兼辦之規定。
正本:彰化縣政府
副本:本院銓敘處
彰化縣體育發展中心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 113 年 5 月 23 日府人企字第 1130197276A 號令訂定
第一條 本規程依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彰化縣體育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本府指派督學或專員兼任,
承縣長之命,受本府教育處處長之指導,綜理本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三條 本中心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學校設施組:掌理縣立各級學校運動設施、體育設備規劃及補助等事項。
二、運動設施組:掌理縣立體育場館設施規劃、營運管理、全縣各鄉鎮市公所運動
設施補助及維運等事項。
第四條 本中心置組員。
第五條 本中心人事及會計業務,由本府派員兼辦。
第六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
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七條 本中心主任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第八條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中心擬訂,報請本府核定。
第九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一日施行。
彰 化 縣 體育發展中心編制表
官等或
職 稱 職 等 員 額 備 考
級 別
主 任 (一) 由教育處督導學或專員兼任
委任或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
組 員 三
薦任 至第七職等
三
合 計
(一)
附註: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五」之規定;該職
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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