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 - 第20屆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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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學校得依照本府每學期訂定之收費基準代收下列費用:
一、班級費:每生每學期代收,得由學校統籌運用,或由各班依實際需要提出申請,經
校長核准後支用。
二、學生家長會費:各校受家長會之委託,得代收家長會經常會費,以家長為單位代收,
其保管、運用及監督、考核應依彰化縣國民中小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要點規定辦理。
三、學生團體保險費,依教育部公告學生應繳納之保費金額收取。
四、國民小學每生每學期代收學生活動費。
五、國民小學辦理齲齒防治學校得收齲齒防治費。
六、電腦設備維護、耗材及網路使用費:國民中小學生上電腦資訊課程者得以學期為單
位收取。
七、游泳池水電及維護管理費:學生使用學校之游泳設施者,得以學期為單位收取之。
八、其他代收費用:須經家長會代表出席之會議通過,並依實際與廠商議價價格或公開
招標標價收取之,收費前應先行公告。
前項第八款其他代收費用之學校會議紀錄、收據及相關資料均應存校備查,以供主
管機關及相關機關查核,其保存期限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一項各款結餘每生平均新臺幣十元以上者,應於學期結束時退還學生。
八、彰化縣政府 函
地 址: 500201 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 2 段 416 號
承 辦 人:科員 李宥承
電 話:04-7531414
傳 真:04-7229145
電子信箱:heyhey0304@email. chcg.gov. tw
受 文 者:彰化縣議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 1130233202A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 旨 : 檢送新修正「彰化縣地方稅務局組織規程」及「彰化縣地方稅務局編制表」各 1 份,
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據貴會第十五屆第一次臨時會議決議案附帶意見三:「今後縣府各局室各課如有
重新配置或調整更動時,請函知本會」事項辦理。
二、為因應業務所需,爰修正本縣地方稅務局組織規程暨編制表,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組織規程部分:依本府組織自治條例第 11 條條文無區分項次配合修正第 1 條,
以及技士 1 人改置電子作業管理師後,已無技士職稱,配合修正第 6 條;因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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