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 - 第20屆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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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府教幼字第 1130243426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      旨 : 有關本府修正「彰化縣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標準」部分條文及第 4 條附表,敬請  查

                            照。
                 說      明:

                        一、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第 3 項規定辦理。
                        二、檢陳本府 113 年 6 月 25 日府行法字第 1130239368 號令、「彰化縣教保服務機構收

                            退費標準」修正後條文、總說明各 1 份。
                 正本:彰化縣議會
                 副本:本府行政處、本府教育處

                 彰化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發文字號:府行法字第 1130239368 號
                 附件:彰化縣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標準

                 修正「彰化縣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標準」部分條文。
                   附「彰化縣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標準」部分條文

                                                                                     縣  長  王  惠  美

                          彰化縣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標準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一條        本標準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及第六項規定訂定

                        之。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於依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設立於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之教保服務
                        機構。
                           非營利幼兒園之收退費,依據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規定辦理。
                           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中心之收退費,除職場
                        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另有規定外,依

                        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        教保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用途如下:
                        一、學費:支付教保服務機構教保服務及人事所需之費用。
                        二、雜費:支付教保服務機構行政、業務及基本設施設備所需之費用;私立教保服務機
                            構得用以支付土地或建築物租金,或其他庶務人員之人事費用。
                        三、代辦費:教保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幼兒相關事務之下列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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