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 - 第20屆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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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府教學字第 1130254892A 號
                 速別:普通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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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主      旨:有關本府修正「彰化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一條,敬請貴會

                            查照。
                 說      明:

                        一、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第 3 項規定辦理。
                        二、檢送旨揭辦法總說明、修正對照表、法規條文及發布令各 1 份。
                 正本:彰化縣議會
                 副本:本府行政處、本府教育處

                 彰化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7 月 2 日
                 發文字號:府行法字第 1130247594 號
                 附件:彰化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一條

                 修正「彰化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一條。
                   附「彰化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一條

                                                                                     縣  長  王  惠  美


                     彰化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一條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國民教育法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十一、彰化縣政府  函

                                                         地      址 : 500201 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 2 段 416 號
                                                         承  辦  人:物理治療師  孫嘉伶
                                                         電      話:04-7273173 轉 324
                                                         傳      真:04-7202399
                                                         電子信箱:clingsun@email.chcg.gov.tw
                 受  文  者:彰化縣議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7 月 9 日
                 發文字號:府教特字第 1130253075A 號
                 速別:普通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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