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 - 第20屆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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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府教學字第 1130254892A 號
速別:普通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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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主 旨:有關本府修正「彰化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一條,敬請貴會
查照。
說 明:
一、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第 3 項規定辦理。
二、檢送旨揭辦法總說明、修正對照表、法規條文及發布令各 1 份。
正本:彰化縣議會
副本:本府行政處、本府教育處
彰化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7 月 2 日
發文字號:府行法字第 1130247594 號
附件:彰化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一條
修正「彰化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一條。
附「彰化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一條
縣 長 王 惠 美
彰化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一條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國民教育法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十一、彰化縣政府 函
地 址 : 500201 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 2 段 416 號
承 辦 人:物理治療師 孫嘉伶
電 話:04-7273173 轉 324
傳 真:04-7202399
電子信箱:clingsun@email.chcg.gov.tw
受 文 者:彰化縣議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7 月 9 日
發文字號:府教特字第 1130253075A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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