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3 - 第20屆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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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文 者:彰化縣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7 月 9 日
發文字號:考授銓法五字第 113572264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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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關於貴縣各鄉鎮市區衛生所組織規程暨編制表修正,並自民國 113 年 7 月 1 日生效
一案,復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據銓敘部案陳貴府 113 年 6 月 18 日府人企字第 1130226582 號函辦理。
二、本案同意備查,惟下列各項請於下次修編時配合辦理:
(一)組織規程第 7 條及第 8 條規定人事及會計業務兼辦,惟未訂定政風業務辦理情
形相關規定一節,查有關機關組織法規未明定政風業務兼任(辦)規定涉及政風
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政風條例)疑義,前經銓敘部書函詢法務部及
洽其表示略以,各機關均有政風業務,不因有無政風機構而異,又組織法規訂
定有關兼任政風員規定與政風條例有違等語。茲以該組織規程訂有人事及會計
業務兼辦之規定,為期適用有據,請參考人事、會計業務兼辦之體例,審酌於
組織法規訂定政風業務兼辦之規定。
(二)二林鎮衛生所編制表表末附註一加註:「編制表所列職稱…」一節,以案附該衛
生所編制表修正對照表所載,原表末附註僅刪除第 3 項,其餘部分未修正,爰
請依體例修正為「本編制表所列職稱………」。
正本:彰化縣政府
副本:本院銓敘處
十三、彰化縣政府 函
地 址 : 500201 彰化市中山路 2 段 416 號
承 辦 人:科員 戴雙蘭
電 話:04-7531832
電子信箱:shuang@email.chcg.gov.tw
受 文 者:彰化縣議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發文字號:府教國字第 1130265507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 旨 : 本府修正「彰化縣公立國民中小學合併或停辦辦法」,名稱並修正為「彰化縣公立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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