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6 - 第20屆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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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或確實已無適齡學生者,不在此限:
                              一、同一鄉(鎮、市)只有一所國民小學(國小部)或國民中學(國中部)。
                              二、到鄰近同級學校之交通,有重大安全顧慮。
                 第  九  條      學校之合併或停辦,應由本府進行專案評估及辦理公聽會,經教審會審議通過後

                          為之,並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本府辦理專案評估,應規劃合併或停辦之方案,並擬具校園空間利用與財務支援
                          及課程規劃等教育事務相關計畫,邀請學者專家、家長代表、學校教職員代表、地方

                          社區人士及相關人員組成評估小組進行之。
                             專案評估之項目如下:
                              一、學生數。
                              二、學區內未來五年平均每年入學新生數。
                              三、學區內學齡人口流失情形。
                              四、社區人口成長情形。
                              五、與同級公立學校之距離。
                              六、與鄰近學校間有無公共交通工具。
                              七、校齡。
                              八、合併後之學校是否需再增建教室及充實設備。
                              九、學校教室屋齡。
                              十、社區或部落文化傳承及經濟發展。
                              十一、社區對學校之依賴程度。
                              十二、經本府核定辦理實驗教育之學校。
                              十三、過去五年列入專案評估次數。
                              十四、其他本府指定之項目。
                             專案評估結果,認有進行合併之必要者,本府應指定擬合併學校;認有停辦之必
                          要者,應指定學生擬改分發學校;並應於學區內辦理公聽會後,將評估結果連同公聽
                          會紀錄,送教審會審議。
                 第  十  條      教審會審議結果,認有合併必要者,本府得調整學區,將原學校併入擬合併學校,
                          為分校或學部;原學校學生總人數不足十人者,得為分班。
                             被合併學校之校長,本府應參酌其意願,予以參加校長遴選、回任教師、專案安

                          置,或依法辦理退休或資遣:編制內教職員工,隨同移撥至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學校,
                          或介聘、調任至其他學校,繼續任職;編制外教學人員,其與原學校所訂契約,由合
                          併後存續或新設學校承受原學校之權利義務至契約期限屆滿。
                 第十一條         教審會審議結果,認有停辦必要者,本府得調整學區,將學生改分發至鄰近學校
                          或輔導轉學。
                             停辦學校之校長,本府應參酌其意願,予以參加校長遴選、回任教師、專案安置,

                          或依法規辦理退休或資遣;編制內教職員工,應協助辦理調任、介聘,或依其適用之
                          法規辦理退休或資遣。但分校、分班、學部停辦者,教職員工應回本校工作或介聘、
                          調任至其他學校,繼續任職。
                             終止契約,並給予相當之補償;契約期限屆滿者,不予續聘。原學校適用勞動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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