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5 - 第20屆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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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分校:指學校因教學實際需要,在同一學區內之其他地點,設置隸屬於本校,
由若干班級所組成,得置主任一人,並得設行政分支單位之教學單位。
七、分班:指學校因教學實際需要,在同一學區內之其他地點,設置隸屬於本校,
並得配置教師若千人之教學單位。
八、學部: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附設之國民中學部(以下簡稱國中部)、國民小學
部(以下簡稱國小部)。
第 四 條 學校因校務發展需要申請改名者,應擬具改名計畫書,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
檢附會議紀錄,向本府提出申請;經本府審議通過後,核定學校改名,並送中央主管
機關備查。
第 五 條 學校改制由本府衡酌教育發展趨勢、學校分布狀況及教育資源配置情形,指定學
校辦理。
前項情形,本府應規劃學校改制之方案,並擬具學校改制計畫書,經教育審議委
員會(以下簡稱教審會)審議通過後為之,並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學校改制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學校概況。
二、學校改制緣由及過程。
三、學校改制規劃。
四、學校改制之資源需求及籌措。
五、學校改制可能遭遇之問題及其因應措施。
六、學校改制之預期效益。
七、其他本府指定之項目。
第 六 條 本府規劃辦理學校之合併或停辦,應符合下列目的:
一、促進學生同儕互動。
二、培養群體多元學習。
三、有效整合教育資源。
四、建構優質學習環境。
五、均衡城鄉教育功能。
六、確保學生就學權益。
七、傳承地區族群文化。
八、達成國民教育目標。
第 七 條 學校之合併或停辦應確保學生就學權益,規模較小之學校,本府得鼓勵學校依偏
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混齡教學及混齡編班實施辦法相關規
定,採取混齡編班、混齡教學之方式,或將學校委託私人辦理。
學校新生或各年級學生有一人以上者,均應開班,並得辦理混齡編班、混齡教學。
學校當學年度全校學生數(不含幼兒園)本校人數四十人以下、分校人數二十人以
下,且新生人數未達十人者,應於當年度十月三十一日前提出彰化縣小型學校發展評
估指標試算積分表(附表一)及評估報告書(附表二),送本府辦理專案評估。
前項學生人數之認定,以當年度九月十五日之學生人數為基準。
第 八 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停辦。但經學區內設有戶籍之選舉權人書面連署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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