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0 - 第20屆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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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主      旨 : 本府「彰化縣各級中小學身心障礙學生獎助辦法」,名稱並修正為「彰化縣各級中小

                            學身心障礙學生獎補助辦法」,檢送發布令及修正條文各 1 份,敬請  查照。
                 說      明: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第 3 項規定辦理。

                 正本:彰化縣議會
                 副本:本府行政處、本府教育處

                 彰化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發文字號:府行法字第 1130245099 號
                 附件:彰化縣各級中小學身心障礙學生獎補助辦法修正條文。

                 修正「彰化縣各級中小學身心障礙學生獎助辦法」,名稱並修正為「彰化縣各級中小學身心障礙

                 學生獎補助辦法」。
                   附「彰化縣各級中小學身心障礙學生獎補助辦法」修正條文

                                                                                     縣  長  王  惠  美


                        彰化縣各級中小學身心障礙學生獎補助辦法修正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
                        費用減免辦法及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身心障礙學生係指送件時學年度學籍於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並經特殊
                        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且安置就請於本縣縣立高中(高中
                        部)、公、私立國中小學之身心障礙學生。
                 第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品行優良無不良紀錄者,得於每年九月檢附證明向彰化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申請獎學金:
                            一、三年內參加各級政府機關舉辦之國際性、全國性競賽或展覽,表現優異獲獎者。
                            二、前一學年學業平均成績在八十分以上者。
                           獎學金之金額,每名新臺幣(下同)三千元,每年以三十名為原則,視本府年度預算
                        酌予調整學生名額。
                           國中與高中一年級學生,以前一階段畢業年級之成績為申請依據。國小一年級學生
                        不得申請。
                           符合第一項規定之本縣身心障礙學生,每校身心障礙學生總人數在三十人以下者,
                        得申請獎學金一名,三十一人至五十人者,得申請獎學金二名,五十一人以上者,得申
                        請獎學金三名。
                           身心障礙學生在三年內如已領取本辦法之獎學金,或領取政府其他獎學金、教育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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