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4 - 第20屆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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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中小學變更或停辦辦法」,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第 3 項規定辦理。
                        二、檢送本府 113 年 7 月 9 日府行法字第 1130260345 號令、彰化縣公立國民中小學變

                            更或停辦辦法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各 1 份。
                 正本:彰化縣議會
                 副本:本府行政處、本府教育處

                 彰化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7 月 9 日
                 發文字號:府行法字第 1130260345 號
                 附件:彰化縣公立國民中小學變更或停辦辦法

                 修正「彰化縣公立國民中小學合併或停辦辦法」,名稱並修正為「彰化縣公立國民中小學變更或
                        停辦辦法」。
                   附修正「彰化縣公立國民中小學變更或停辦辦法」
                                                                                     縣  長  王  惠  美


                           彰化縣公立國民中小學變更或停辦辦法修正條文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變更或停辦準則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適用於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公立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高級中
                          等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部、國民小學部(以下簡稱學校)。
                 第  三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變更:指學校之改名、改制、合併。
                              二、改名:指學校因校務發展需要而變更學校名稱。
                              三、改制:指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國民小學改制為國民中小學或國民中學。
                                  (二)國民中小學改制為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
                                  (三)國民中學改制為國民中小學或國民小學。
                                  (四)國民中學改制為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部)。
                                  (五)國民中小學改制為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部、國民小學部)。
                              四、合併:
                                  (一)指學校併入其他學校,成為該學校之分校、分班或學部,不再具有單獨
                                      法定地位,仍繼續在原校址進行教學活動。
                                  (二)合併後原各校均消滅,成立為另一所新設學校,並另定新校名。
                              五、停辦:指學校停止辦理國民教育,不再進行教學活動,原學校組織編制裁撤
                                  (併);分校、分班、學部停止教學活動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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