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9 - 第20屆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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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其他特殊教育相關業務。
                 第三條        特推會置委員七至二十一人,其中主任委員一人,由學校校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
                        由校長指定特殊教育業務之處室主管擔任,其餘委員由各處室主任、普通班教師代表、
                        特殊教育教師代表、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與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組

                        成,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出席指導。委員任期一年。
                            前項委員之組成,任一性別人數應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校內無特殊教育學生者,得不予遴聘特殊教育學生或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代表。
                            未設特殊教育班級且該校無特殊教育專長人員之學校,必要時得邀請本縣特殊教育

                        巡迴輔導教師或鄰近學校特殊教育教師擔任委員。
                 第四條        特推會成員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相關費用。
                 第五條        特推會每學期應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會議由主任委員為主席;主

                        任委員無法出席時,由其指派委員或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會議內容應作成紀錄,逐級陳核後,並追蹤執行成效,留存備查。
                           特推會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且過半數同意方得決議。
                 第六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附設幼兒園為處理特殊教育幼兒之特殊教育相關事宜,應納入學
                        校特推會審議。
                           前項特推會審議幼兒特殊教育相關事宜時,應增聘身心障礙幼兒家長代表及身心障

                        礙幼兒教師代表出席。
                 第七條        其他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十五、彰化縣政府  函

                                                 地     址 : 500045 彰化縣彰化市泰和路二段 145 巷 1 號 5 樓
                                                 承  辦  人:調府教師  宋慧娟
                                                 電     話:04-7273173 分機 532
                                                 電子信箱:bonney@chc.edu.tw
                 受  文  者:彰化縣議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發文字號:府教特字第 1130272706A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      旨:本府訂定「彰化縣身心障礙幼兒就讀幼兒園普通班之教學與輔導及調整班級人數辦
                            法」,檢送發布令及條文各 1 份,敬請  查照。
                 說      明: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第 3 項規定辦理。
                 正本:彰化縣議會
                 副本:府行政處、本府教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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