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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並修正為「彰化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檢送發布令

                            條文各 1 份,敬請  查照。
                 說      明: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第 3 項規定辦理。

                 正本:彰化縣議會
                 副本:本府行政處、本府教育處

                 彰化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7 月 8 日
                 發文字號:府行法字第 1130254215 號
                 附件:彰化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修正「彰化縣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名稱並修正為「彰化縣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附修正「彰化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縣  長  王  惠  美

                    彰化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修正條文

                 第一條        依特殊教育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及處理校內特殊教
                        育學生之學習輔導等事宜,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
                            特推會之任務如下:
                            一、規劃及審議學校學年度特殊教育及融合教育工作計畫。
                            二、審議特殊教育學生編入班級、導師安排。
                            三、審查特殊教育合作、分組或協同教學事宜。
                            四、審議安置適切性評估,協助適應教育環境。
                            五、研訂疑似特殊教育需求學生之提報及轉介作業流程。
                            六、審查特殊教育課程計畫及課程調整。
                            七、審議特殊教育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個別輔導計畫、特殊教育方案、修業年限
                                調整及升學、就業輔導等相關事項。
                            八、審議特殊教育學生申請獎勵、獎補助學金、交通費補助、學習輔具、專業團隊
                                服務及相關支持服務等事宜
                            九、審議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調整評量內容及方式,並通報或協調各單位提供必要
                                之行政支援。
                            十、整合特殊教育資源及社區特殊教育支援體系。
                            十一、推動無障礙環境及特殊教育宣導工作。
                            十二、審議教師及家長特殊教育專業知能研習計畫。
                            十三、推動特殊教育及融合教育之相關業務並評估執行成效。
                            十四、推動學校辦理特殊教育自我評鑑、定期追蹤及建立獎懲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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