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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身障幼兒之相關課程應建構於適齡適性之幼兒教育之上,考量身心障礙幼兒之
個別需求,善用學前八大課程調整策略進行課程調整,並將學習目標嵌入於每
日例行性活動中,強調自然情境學習。
第 六 條 身障幼兒就讀幼兒園普通班相關人員職責:
一、園長:
(一)應協調園(校)內不同班型及資源,共同辦理學前特殊教育相關工作。
(二)應主動連結校外支持網絡,以團隊合作方式執行全園(校)身障幼兒各項教
學及輔導工作。
二、幼兒園帶班之教保服務人員:
負責撰寫身障幼兒個別化教育計畫、與特教教師共同討論個案之需求,協助特
殊教育服務及資源的轉介,以及與其他系統間的合作。
三、特教教師:
(一)特教教師角色多元,包含諮詢輔導、資源整合、直接教學與間接服務。
(二)特教教師應與教保服務人員及行政人員合作,進行課程調整,協助身障幼
兒課程設計,並提供諮詢及支持服務。
四、幼兒園內教保服務人員及相關人員皆應積極參與融合教育之研習、專業學習社
群或讀書會,以持續專業精進。
第 七 條 身障幼兒就讀幼兒園普通班,以在原班接受相關教育與輔導為原則,除運用原有
之輔導措施外,應視其學習需求及適應能力,提供下列支持服務:
一、適性教材服務。
二、教育輔具服務。
三、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
四、相關專業團隊服務。
五、親職教育。
六、無障礙學習環境。
第 八 條 身障幼兒就讀幼兒園普通班,經相關會議,就前條各支持服務之提供綜合評估後,
得備齊相關資料提報鑑輔會審議調整班級人數。
非營利幼兒園及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不適用前項規定。
身障幼兒優先就讀公立幼兒園普通班,得每安置一人酌減該班人數一至三人,實
際減少人數經鑑輔會委員決定之。
考量所有幼兒就學權益,應在新學年度始得依鑑輔會決議調整班級人數,惟學期
間安置身障幼兒者之班級得不排入轉學生,俟次學年度再行調整。
第 九 條 幼兒園對身障幼兒就讀普通班,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 、 幼兒園應考量身障幼兒安置班級中的需求,除提供特殊教育相關服務的申請外,
在行政支持上應該給予優先考量。
二、整合各領域特殊教育相關專業服務與人力,提供身障幼兒就讀班級之教保服務
人員,有關教學、輔導、諮詢,及其他相關支持服務之支援。
三、幼兒園應協助及規劃教保服務人員參與融合教育進修研習活動、個案研討、教
學觀摩以及他園(校)教學參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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