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4 - 第20屆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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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備查。
                             前項之成果並作為日後推動方案之參考。
                 第十一條         本府得派員訪視或輔導辦理特教方案之成效。
                 第十二條         學校辦理特教方案優良者,得由本府予以獎勵。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十七、彰化縣政府  函

                                                                地     址:50001 彰化市中山路 2 段 416 號
                                                                承  辦  人:調府教師  曹芸芳
                                                                電     話:04-7273173#313
                                                                傳     真:7202399
                                                                電子信箱:jhcspe@gmail.com
                 受  文  者:彰化縣議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8 月 2 日
                 發文字號:府教特字第 1130294402A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      旨:本府修正「彰化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教學及輔導辦法」
                            第一條、第二條,檢送發布令及條文各 1 份,敬請貴會  查照。
                 說      明: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第 3 項規定辦理。
                 正本:彰化縣議會
                 副本:本府行政處、本府教育處


                 彰化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發文字號:府行法字第 1130286744 號
                 附件:彰化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教學及輔導辦法」第一條、第二條。


                 修正「彰化縣高级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教學及輔導辦法」第一條、第二條。

                   附「彰化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教學及輔導辦法」第一條、第二條

                                                                                     縣  長  王  惠  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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