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7 - 第20屆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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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發獎座,表揚其食農教育傑出貢獻事蹟。
二、團體組:分為法人團體、民營事業、學校及幼兒園、機關(構)及公營事業機
構、社區等組別,每組別至多取三名並提報國家食農教育傑出貢獻獎,且由
本府以公開儀式頒發獎座,表揚其食農教育傑出貢獻事蹟。
前項獲獎人或獲獎團體,由任職單位逕行辦理敘獎。
第 十 條 依本辦法曾獲頒獎勵者,不得再以同一事蹟重複提出申請。
第十一條 獲獎者之獲獎事蹟如經查證有虛偽不實者,應撤銷其獎勵;已發給之獎座,應予追
回。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十九、彰化縣政府 函
地 址 : 500201 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 2 段 416 號
承 辦 人:調府教師 李如玉
電 話:04-7531878
傳 真:04-7283264
電子信箱:leejuyu28@email.chcg.gov.tw
受 文 者:彰化縣議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8 月 5 日
發文字號:府教學字第 1130293837A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 旨:廢止「彰化縣政府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辦法」,敬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第 3 項規定辦理。
二、檢送旨揭辦法廢止總說明及發布令各 1 份。
正本:彰化縣議會
副本:本府行政處、本府教育處
彰化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發文字號:府行法字第 1130286945 號
附件:
廢止「彰化縣政府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辦法」。
縣 長 王 惠 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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