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7 - 第20屆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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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發獎座,表揚其食農教育傑出貢獻事蹟。
                              二、團體組:分為法人團體、民營事業、學校及幼兒園、機關(構)及公營事業機
                                  構、社區等組別,每組別至多取三名並提報國家食農教育傑出貢獻獎,且由

                                  本府以公開儀式頒發獎座,表揚其食農教育傑出貢獻事蹟。
                             前項獲獎人或獲獎團體,由任職單位逕行辦理敘獎。
                 第  十  條      依本辦法曾獲頒獎勵者,不得再以同一事蹟重複提出申請。
                 第十一條         獲獎者之獲獎事蹟如經查證有虛偽不實者,應撤銷其獎勵;已發給之獎座,應予追

                          回。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十九、彰化縣政府  函

                                                         地      址 : 500201 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 2 段 416 號
                                                         承  辦  人:調府教師  李如玉
                                                         電      話:04-7531878
                                                         傳      真:04-7283264
                                                         電子信箱:leejuyu28@email.chcg.gov.tw
                 受  文  者:彰化縣議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8 月 5 日
                 發文字號:府教學字第 1130293837A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      旨:廢止「彰化縣政府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辦法」,敬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第 3 項規定辦理。
                        二、檢送旨揭辦法廢止總說明及發布令各 1 份。
                 正本:彰化縣議會
                 副本:本府行政處、本府教育處


                 彰化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發文字號:府行法字第 1130286945 號
                 附件:

                 廢止「彰化縣政府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辦法」。

                                                                                     縣  長  王  惠  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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