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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辦法廢止總說明

                      「彰化縣政府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國民
                 教育法第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查教育部業已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以華總一義字第一一二○○○五二七七一號令修
                 正國民教育法,依國民教育法第六條第一項:「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國民教育
                 階段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規定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依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以下簡稱非學條例》規定辦理」,修正後
                 刪除授權縣(市)政府訂定之依據,改依非學條例辦理。
                      依彰化縣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
                 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爰廢止本辦法。

                 二十、彰化縣政府  函

                                                                地     址 : 500201 彰化市中山路 2 段 416 號
                                                                承  辦  人:調教教師  曹芸芳
                                                                電     話:04-7273173#313
                                                                傳     真:7202399
                                                                電子信箱:jhespe@gmail.com
                 受  文  者:彰化縣議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8 月 7 日
                 發文字號:府教特字第 1130299837A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      旨:本府訂定「彰化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教師每週授課節數標準」,檢
                            送發布令及條文各 1 份,敬請  查照。
                 說      明: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第 3 項規定辦理。
                 正本:彰化縣議會
                 副本:本府行政處、本府教育處


                 彰化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8 月 5 日
                 發文字號:府行法字第 1130291249 號
                 附件:彰化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教師每週授課節數標準。

                 訂定「彰化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教師每週授課節數標準」。
                   附「彰化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教師每週授課節數標準」
                                                                                     縣  長  王  惠  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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