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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教師每週授課節數標準
第一條 本標準依特殊教育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於任教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縣立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學、國民小學
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以下簡稱特教班)之專任教師、代理及代課教師。
第三條 本標準所稱特教班分為身心障礙類特教班(包含集中式特教班、分散式資源班及巡迴
輔導班)、資賦優異類特教班(包含分散式資源班及巡迴輔導班。
第四條 本縣縣立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及幼兒園特教班教師每週授課節數。
第五條 特教班教師以專任特教班課程為原則,如因授課實際需要,有部分節數與普通班交
互支援授課,應對等補足。
第六條 集中式特教班不得延後上課或提早放學,且學生在校學習時間應與同年級普通班學
生相同。
第七條 設有三班以上特教班之學校,得核准設置特教組長一名,兼任特教組長授課節數依
據彰化縣國民中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編排要點、彰化縣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編排
要點辦理。
第八條 特教班教師以兼任特教行政為原則,除兼任特教組長外,不宜兼任其他行政主管,
其團於學校員額編制須兼任者,應報彰化縣政府核准。
其兼任行政職務工作酌減之節數應納入全校總節數分配,不得減少其任教特教班之
每週上課總節數。
第九條 特教教師兼任行政職務所酌減節數之補足方式,得以下列方式辦理:
一、調整學生分組方式、人力或資源運用方式。
二、以超鐘點方式辦理。
三、利用校內其他鐘點教師方式辦理。
四、其他。
前項措施應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同意後辦理。
第十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二十一、彰化縣政府 函
地 址 : 500201 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 2 段 416 號
承 辦 人:科員 楊岱璉
電 話:04-753-1414
電子信箱:d10121@email.chcg.gov.tw
受 文 者:彰化縣議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 1130322367A 號
速別:普通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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