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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食農教育傑出貢獻獎獎勵辦法
第 一 條 為獎勵對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從事食農教育推廣具有貢獻者,本辦法依食農教
育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獎勵對象及事蹟如下:
一、個人組:實際從事食農教育規劃、宣傳推廣及輔導陪伴等相關實務,績效卓
著。
二、團體組:分為法人團體、民營事業、學校及幼兒圍、機關(構)及公營事業機
構、社區等組別,而從事食農教育之規劃、宣導及推廣等相關實務,績效卓
著。
前項第二款團體組,除政府機關(構)及學校外,應依法設立二年。
第 三 條 本獎勵辦法依農業部國家食農教育傑出貢獻獎規定時程辦理,並由下列方式報名
參加:
一、個人組:設籍或任職於本縣,填列報名表向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報名。
二、團體組:登記所在地在本縣之法人團體、民營事業、學校及幼兒園、機關(構)
及公營事業機構、社區填列報名表向本府報名。
第 四 條 參選者應檢具下列報名文件:
一、報名表。
二、食農教育相關績效優良事蹟表,證明文件及切結
三、團體組參選者符合第二條第二項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其他經本府指定之文件。
第 五 條 本府農業處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得辦理實地訪查及評審,任一組別至多取三名
並提報國家食農教育傑出貢獻獎。
第 六 條 本府農業處辦理前條審查作業,應邀集本府相關局(處)代表、專家、學者及團體
代表組成評審團。
前項評審團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委員互選:專家、學者及民間團
體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委員為無給
職。
評審團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
議;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全體委貝及表決人數;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代理。
評審團辦理審查作業時,得邀請參選者說明其具體事蹟。
第 七 條 評審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各款情形之一。
二、與參選者有利害關係。
第 八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利害關係人得向本府申請評審委員迴避:
一、評審委員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評審委員進行審查有偏頗之虞。
第 九 條 本辦法獎勵方式如下:
一、個人組:至多取三名並提報國家食農教育傑出貢獻獎,且由本府以公開儀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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