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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食農教育傑出貢獻獎獎勵辦法

                 第  一  條      為獎勵對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從事食農教育推廣具有貢獻者,本辦法依食農教

                          育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獎勵對象及事蹟如下:
                              一、個人組:實際從事食農教育規劃、宣傳推廣及輔導陪伴等相關實務,績效卓

                                  著。
                              二、團體組:分為法人團體、民營事業、學校及幼兒圍、機關(構)及公營事業機

                                  構、社區等組別,而從事食農教育之規劃、宣導及推廣等相關實務,績效卓
                                  著。
                             前項第二款團體組,除政府機關(構)及學校外,應依法設立二年。
                 第  三  條      本獎勵辦法依農業部國家食農教育傑出貢獻獎規定時程辦理,並由下列方式報名
                          參加:
                              一、個人組:設籍或任職於本縣,填列報名表向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報名。

                              二、團體組:登記所在地在本縣之法人團體、民營事業、學校及幼兒園、機關(構)
                                  及公營事業機構、社區填列報名表向本府報名。
                 第  四  條      參選者應檢具下列報名文件:

                              一、報名表。
                              二、食農教育相關績效優良事蹟表,證明文件及切結
                              三、團體組參選者符合第二條第二項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其他經本府指定之文件。
                 第  五  條      本府農業處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得辦理實地訪查及評審,任一組別至多取三名
                          並提報國家食農教育傑出貢獻獎。
                 第  六  條      本府農業處辦理前條審查作業,應邀集本府相關局(處)代表、專家、學者及團體
                          代表組成評審團。
                             前項評審團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委員互選:專家、學者及民間團

                          體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委員為無給
                          職。
                             評審團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

                          議;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全體委貝及表決人數;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代理。
                             評審團辦理審查作業時,得邀請參選者說明其具體事蹟。
                 第  七  條      評審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各款情形之一。
                             二、與參選者有利害關係。
                 第  八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利害關係人得向本府申請評審委員迴避:

                             一、評審委員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評審委員進行審查有偏頗之虞。
                 第  九  條      本辦法獎勵方式如下:
                              一、個人組:至多取三名並提報國家食農教育傑出貢獻獎,且由本府以公開儀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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