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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發文字號:府行法字第 1130261470 號
                 附件:彰化縣身心障礙幼兒就讀幼兒園普通班之教學與輔導及調整班級人數辦法

                 訂定「彰化縣身心障礙幼兒就讀幼兒園普通班之教學與輔導及調整班級人數辦法」。
                   附「彰化縣身心障礙幼兒就讀幼兒園普通班之教學與輔導及調整班級人數辦法」

                                                                                     縣  長  王  惠  美

                  彰化縣身心障礙幼兒就讀幼兒園普通班之教學與輔導及調整班

                                                     級人數辦法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項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六條第二
                          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就讀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公私立幼兒園,經本縣特殊教育學
                          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及安置就讀公私立幼兒園普通班之身心障
                          礙幼兒(以下簡稱身障幼兒)。
                 第  三  條      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對身障幼兒實施教保及照顧服務時,應以幼兒為主體,營造
                          符合普通生及身障幼兒適齡適性發展之融合教育環境,並遵守下列原則:
                              一、營造尊重、關愛、健康安全之學習環境。
                              二、支持幼兒適齡適性及均衡發展。
                              三、以符合幼兒理解能力之方式與幼兒溝通。
                              四、確保幼兒安全,關注幼兒個別生理及心理需求,適時提供協助。
                              五、支持家庭育兒問題及親職教育之需求。
                              六、各項教保教學活動及相關服務之實施,應符合融合教育之精神,並納入適性
                                  化、個別化、通用設計、合理調整、社區化、無障礙及可及性。
                 第  四  條      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對身障幼兒,應依下列教學原則辦理:
                              一、提供身障幼兒充分參與校內外學習機會,推動融合且適性之教育,以提升學
                                  習成效。
                              二、整合教保服務人員、學前特殊教育教師(以下簡稱特教教師)、行政人員及相
                                  關專業人員,依身障幼兒個別化教育計畫,以團隊合作方式進行教學及提供
                                  特殊教育支持服務。
                              三、以團隊合作訂定身障幼兒個別化教育計畫,進行課程調整、編選適當教材、
                                  採取有效教學策略。
                 第  五  條    身障幼兒課程設計及調整原則如下:
                            一、幼兒園課程設計應依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大綱及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
                                辦理,課程強調通用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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