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7 - 第20屆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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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法之勞工,應由原學校依法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依適用之法律規定,給付資遣費
或退休金。
原學校現有依工友管理要點(原事務管理規則)進用之工友(包括技工、駕駛),
本府應專案安置;其工作年資,並應由安置機關(構)繼續予以承認。
第十二條 學校或其分校、分班、學部停辦後,學生改分發至鄰近學校或回本校就讀者,本
府應補助交通費、交通保險費、安排學生交通接送或住宿相關事宜,並追蹤其學習狀
況;必要時,應給予生活及課業輔導。
學校或其分校、分班、學部停辦後,本府應依校園空間利用計畫,活化其功能,
並定期加以檢視及檢討其利用情形。
第十三條 原學校財產之處理方式如下:
一、移由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學校接管。
二、合併或停辦學校之史料、文物、畢業生學籍及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科學
等價值之資料,由被合併或停辦學校移交存續或新設學校保存及維護
三、閒置校園可活化再利用,如規劃為童軍營地、社區活動中心、生態教學園區、
地方文化館、運動休閒場所、終身學習中心、藝術工作坊或其他可行之用途。
四、被合併或停辦校區經整合地方意見及本府評估後再轉型為其他可行之用途;
在尚未規劃使用前,本府每年需編列校園維護管理費補助代管學校辦理相關
事宜。
第十四條 學校變更或停辦時,該校附設幼兒園,應依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學校變更或停辦,應配合學年度作業,以學年度之起始日為生效日。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十四、彰化縣政府 函
地 址:50001 彰化市中山路 2 段 416 號
承 辦 人:調府教師 曹芸芳
電 話:04-7273173#313
傳 真:7202399
電子信箱:jhcspe@gmail.com
受 文 者:彰化縣議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發文字號:府教特字第 1130263223A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 旨 : 本府修正「彰化縣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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