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1 - 第20屆第7期
P. 51

助費或享有公費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辦法之獎學金。
                           本府應依身心障礙學生申請成績排序核發獎學金。但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者,

                        優先排列。
                 第四條        符合本辦法之身心障礙學生,其前一學年學業成績平均在七十分以上,且無不良紀
                        錄者,得於每年九月申請助學金,助學金之金額,每名一千五百元,每年以八十名為原

                        則,視本府年度預算的予調整學生名額。
                           審查補助應依申請人之身心障礙程度及審酌其家庭經濟狀況排序核定補助,排序相

                        同時依其學習表現優先排列。
                            身心障礙學生如已領取本縣國民教育階段重度身心障礙在家教育學生教育補助費
                        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辦法之助學金
                 第五條        設籍本縣且就讀本縣縣立高中、私立國中小學之學生,得依「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

                        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申請學雜費減免補助。
                 第六條        符合本辦法就讀本縣公立國中小學之身心障礙學生,得於每年九月(申請當年度第一

                        學期)及三月(申請前一年度第二學期)向本府申請代收代辦費補助。
                 第七條        已領取政府機關就學費用之減免或補助,及其他與減免或補助項目同性質或相關項
                        目,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重複申請前二條學雜費減免補助及代收代辦費補助。
                           前項補助費之金額,視本府年度預算額度辦理。發放項目依本縣每學年發布之「彰

                        化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代收、代辦費基準表」辦理。
                 第八條        符合申請條件之學生,由就讀學校彙整申請資料,獎學金及助學生需經學校特殊教
                        育推行委員會初審通過後,檢附證明文件,於規定日期內逕向本府教育處申請,證件不

                        齊,經通知限期補正而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第九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府年度經費編列預算項下支應。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十二、彰化縣政府  函

                                                         地      址 : 500201 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 2 段 416 號
                                                         承  辦  人:科員  李宥承
                                                         電      話:04-7531414
                                                         傳      真:7229145
                                                         電子信箱:heyhey0304@email.  chcg.gov.  tw
                 受  文  者:彰化縣議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 1130264063A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      旨:檢送新修正「彰化縣各鄉鎮市區衛生所組織規程暨編制表」。


                                                           50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