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 - 第20屆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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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材料費:輔助教學所需教學素材、文具用品及其他相關費用。
(二)活動費:辦理教學、活動所需物品及其他相關費用。
(三)午餐費:午餐食材、廚(餐)具、燃料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四)點心費:每日上、下午點心之食材、廚(餐)具、燃料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五)交通費:幼童專用車之燃料費、保養修繕、保險、規費、折舊費;駕駛人員之
人事費,以雜費支付為主,不足部分,以交通費支付。
(六)延長照顧服務費:支應相關人員鐘點費及行政支出費用。
(七)臨時照顧服務或過夜服務費:支應相關人員鐘點費及行政支出費用。
四、代收費:教保服務機構代為收取之下列費用:
(一)保險費:幼兒團體保險規費。
(二)家長會費:成立家長會者,其家長會行政、業務及其他相關費用。
(三)其他費用:
1.代購識別性服飾或配件、圍兜、書包、餐具、幼兒紀念性相關資料及其他幼
兒個人用品之費用;上開費用不得強迫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購
買。
2.參加校外教學者,其保險費、車資(租賃車輛或大眾運輸工具)或參訪之門票
所需費用。
教保服務機構不得向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收取上開所定項目以外之費
用;並得視實際需求,減列收費項目。
第一項第四款第三目所定項目,應由家長自行決定是否購買或參加,教保服務機構
不得強制要求。
第四條 公立教保服務機構之收費項目,應依本縣公立教保服務機構收費基準表規定辦理。
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應依前條所定收費項目自訂次學年度之收費款職,並於每年六月
三十日前報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備查。
教保服務機構應於招生相關資訊中,載明收退費基準、減免收費規定,並於每學期
開始寫一個月內將相關規定公布於指定網站。
第八條 國定假日、農曆春節連續逾五日(含例假日)者,應以就讀日數退這件課週期間之
點心餐、午餐費、交通費等代辦費項目,且採事前扣除方式辦理,須辦理補課之彈性放
假日不予退費:以次數計費之課後延托費得準用之。
教保服務機構原收費期間不包含前項假日者,則無須辦理退費事宜。
十、彰化縣政府 函
地 址 : 500201 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 2 段 416 號
承 辦 人:科員 馮裕婕
電 話:04-7531876
電子信箱:yuchieh0506@chc.edu.tw
受 文 者:彰化縣議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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