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 - 第20屆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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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小組作成調查報告,提平等會討論。
七、彰化縣政府 函
地 址:50001 彰化市中山路 2 段 416 號
承 辦 人:調府教師 蔡依樺
電 話:04-7531835
電子信箱:a281020@email.chcg.gov.tw
受 文 者:彰化縣議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發文字號:府教國字第 1130217208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 旨 : 本府修正「彰化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學生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第一條、
第五條,敬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第 3 項規定辦理。
二、檢送本府 113 年 6 月 4 日府行法字第 1130205259 號令、「彰化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
學生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第一條、第五條修正條文、修正條文總說明
各一份。
正本:彰化縣議會
副本:本府行政處法制科、本府教育處
彰化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6 月 4 日
發文字號:府行法法字 1130205259 號
附件:彰化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學生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第一條、第五條
修正「彰化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學生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第一條、第五條。
附「彰化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學生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第一條、第五條
縣 長 王 惠 美
彰化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學生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
第一條、第五條修正條文
第一條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據國民教育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訂定
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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