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 - 第20屆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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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彰化縣醫療機構收費基準自治條例」。
縣 長 王 惠 美
八、彰化縣政府 函
地 址:50001 彰化市中山路 2 段 416 號
承 辦 人:技士 林俊逸
電 話:7532729
電子信箱:jack30309@email.chcg.gov.tw
受 文 者:彰化縣議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發文字號:府水管字第 1140058160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 旨:訂定「彰化縣區域排水設施範圍水閘門管理作業要點」, 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
說 明:檢送彰化縣區域排水設施範圍水閘門管理作業要點、總說明及逐點說明各 1 份。
正本: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彰化管理處、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府各處、本府所屬各機關
副本:彰化縣議會、本府行政處法制科、本府水利資源處各科
彰化縣區域排水設施範圍水閘門管理作業要點
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區域排水設施範圍水開門之操作、維護及管理工作事
項,以確保區域排水順暢,特訂定本要點。
二、水開門之操作、維護及管理工作事項權責單位:
(一)申請或設置單位(以下簡稱申設單位)。
(二)本府設置水閘門得委託當地鄉(鎮、市)公所或人民團體管理及維護。
三、水開門之申請程序請依本府區域排水河川公地申辦作業程序辦理。
四、申設單位應定期檢查門框、門體、水封座面無雜物堆積,結構無損壞,開門可正常運作,
並應確認其靈活性及功能良好。
五、申設單位應定期辦理水閘門設施範圍上下游五十公尺內之垃圾清除及渠道清淤作業,經本
府限期改善屆期不遵行者,依違反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三及第九十三條之四規定辦理。
六、本府為維持區域排水環境及辦理渠道清淤維護作業時,申設單位應配合本府通知啟閉水閘
門,經本府限期改善屆期不遵行者,依違反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三及第九十三條之四規定
辦理。
七、申設單位應配合本府及彰化縣災害應變中心防災需要啟閉水閘門,並將啟閉資訊即時回報,
經本府限期改善屆期不遵行者,依違反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三及第九十三條之四規定辦理。
八、申設單位應設置水閘門民眾舉報熱線告示牌,並提供緊急聯絡管理人員資訊,以利汛期應
變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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