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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彰化縣青年住宅興辦及計價辦法」業經本府 113 年 12 月  31 日府行法字第

                            1130515683 號令發布施行,敬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第 3 項規定辦理。
                        二、檢送旨揭辦法總說明、逐條說明、條文及發布令各 1 份。
                 正本:彰化縣議會
                 副本:本府行政處、本府青年發展處

                 彰化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發文字號:府行法字第 1130515683 號
                 附件:

                 訂定『彰化縣青年住宅興辦及計價辦法』。
                    附『彰化縣青年住宅興辦及計價辦法』
                                                                           縣  長  王 惠 美


                                       彰化縣青年住宅興辦及計價辦法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彰化縣青年住宅興辦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四條規定

                          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管理單位為本府青年發展處。
                 第  三  條      本府興辦青年住宅之方式,係由本府於縣有土地興建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前項興建經費,得以編列公務預算方式辦理。
                 第  四  條      青年住宅興建完成後、出售前,應完成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並以非公用縣有

                          財產登帳。
                 第  五  條      青年住宅出售對象應符合本自治條例第三條之規定。
                              前項出售標的為建物所有權,得連同土地辦理出售。  青年住宅之售價應參酌市價

                          及興辦成本,並以低於查估市價、高於興辦成本訂定之。
                 第  六  條      青年住宅出售前應按不動產(含建物及土地)所有權登記資料查估市價,必要時

                          得委託政府機關、適當機構、不動產估價師或其他專業人士辦理。
                             前項房屋及土地之估價,一律比照國有財產計價方式之規定辦理。
                             第一項查估作業應調查鄰近市場價格或實例、房地位置、地形、工商繁榮程度及

                          供需情形查估市價,造具查估表、紀錄及地籍位置圖並註明四周鄰地權屬。
                             依前項完成市價查估作業後,應將相關文件送請本縣縣有財產審議委員會審議。
                 第  七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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