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 - 第20屆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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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政府法令變更所生之重大影響。
十六、其他為避免誤解或有助於財務報表之允當表達所必要說明之事項。
本縣教育法人無前項第七款、第十款或第十二款事項者,應為無此情形之
記載。
本準則所列揭露事項,得以附表方式為之。
第三十二條 對於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報告通過日間所發生下列期後事項,應予揭露:
一、淨值結構之變動。
二、鉅額長短期債款之舉借。
三、主要資產之添置、擴充、營建、租賃、廢棄、閒置、出售、質押、轉讓或
長期出租。
四、對其他事業之主要投資。
五、重大災害之損失。
六、重要訴訟案件之進行或終結。
七、重要契約之磋商、簽訂、履約完成、解除或終止。
八、重要組織之調整及管理制度之重大改革。
九、政府法令變更所生之重大影響。
十、其他足以影響未來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之重要事件或措施。
第三十三條 本縣教育法人應依下列規定,於財務報告揭露其營運狀況:
一、重大營運事項:說明最近二年度對營運有重大影響之事項,包括合併其
他財團法人、購置或處分重大資產、經營方式或營運內容之重大改變等。
二、董事及監察人酬勞與相關資訊:
(一)最近會計年度支付董事、監察人之出席費、車馬費及酬勞。
(二)支付董事、監察人前目以外之酬勞時,應說明其姓名、職位、所提
供資產之性質及成本、實際或按公允價值設算之租金及其他給付。
(三)董事長為專職支薪者,應揭露其薪資。
第三十四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四、彰化縣政府 函
地 址 : 500201 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 2 段 416 號
承 辦 人:科員 蘇宇祉
電 話:04-7121530-34
電子信箱:suyu0902@email.chcg.gov.tw
受 文 者:彰化縣議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4 年 1 月 8 日
發文字號:府青綜字第 1140005333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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