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 - 第20屆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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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財務報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收支餘絀表。
(三)淨值變動表。
(四)現金流量表。
(五)附註或附表。
二、其他依本準則規定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至第四目之財務報表,應由董事長、執行長或該等職位之人及
主辦會計人員,就主要報表逐頁簽名或蓋章負責。
第一項財務報表之編製,除新設立之本縣教育法人外,應採二年度對照方式,以
當年度及上年度之金額併列表達。
第十八條 財務報告之內容,應公允表達本縣教育法人之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
財務報告違反本準則規定,經本府通知限期調整或更正者,應於調整或更正後,
報本府備查。
第十九條 資產負債表,其內容如下:
一、資產:
(一)流動資產。
(二)非流動資產。
二、負債:
(一)流動負債。
(二)非流動負債。
三、淨值:
(一)永久受限淨值。
(二)暫時受限淨值。
(三)未受限淨值。
(四)淨值其他項目。
第二十條 流動資產,指資產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因營運所生之資產,預期於其正常營運週期中實現、意圖出售或消耗。
二、主要為交易目的而持有。
三、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實現。
四、現金或約當現金。但資產負債表日後逾十二個月用以交換、清償負債或受有
其他限制者,不包括在內。
流動資產之內容包括下列會計項目:
一、現金及約當現金:指庫存現金、活期存款及可隨時轉換成定額現金,且價值
變動風險甚小之短期,並具高度流動性之定期存款或投資。
二、應收票據:指應收之各種票據;其項目性質及應註明事項如下:
(一)應收票據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
(二)營運所生應收票據,應與非營運所生應收票據分別列示。
(三)金額重大之應收關係人票據,應單獨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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