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 - 第20屆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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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彰化縣議會
副本:本府行政處、本府建設處使用管理科
彰化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發文字號:府行法字第 1130459898 號
附件:修正「彰化縣未領得使用執照之既有建築物申請接用水電辦法」第四條
修正「彰化縣未領得使用執照之既有建築物申請接用水電辦法」第四條。
附修正「彰化縣未領得使用執照之既有建築物申請接用水電辦法」第四條
縣 長 王 惠 美
彰化縣未領得使用執照之既有建築物申請接用水電辦法第四條修正條文
第 四 條 依本辦法申請既有建築物接用水接電,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如附件)。
二、地籍圖謄本。
三、依本辦法第二條、第三條規定提出之文件。
四、建物位置圖、平面圖、立面簡圖(應標明各樓層尺寸及隔間)。
五、建物各方向照片。
三、彰化縣政府 函
地 址:500201 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 2 段 416 號
承 辦 人:調府教師 王珮縫
電 話:04-7531846
電子信箱:pong0425@email.chcg. gov.tw
受 文 者:彰化縣議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發文字號:府教社字第 1130510047A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 旨:本府訂定「彰化縣教育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敬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第 3 項規定辦理。
二、檢送本府 113 年 12 月 24 日府行法字第 1130498419 號令、「彰化縣教育事務財團法
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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