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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彰化縣議會
副本:本府行政處法制科、本府教育處
彰化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發文字號:府行法字第 1130498419 號
附件:彰化縣教育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
訂定「彰化縣教育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附「彰化縣教育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縣 長 王 惠 美
彰化縣教育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一 條 本準則依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準則所稱彰化縣教育事務財團法人(以下稱本縣教育法人),指以從事公益為目
的,由捐助人捐助一定財產,經彰化縣政府(以下稱本府)許可設立,並向法院登記
之地方性教育事務財團法人。
第 三 條 本縣教育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本準則規定辦理。
本準則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為之。
第 四 條 本縣教育法人應以新臺幣為記帳本位,因營運實際需要,而以外國貨幣記帳者,
應在財務報表將外國貨幣折合為新臺幣。
第 五 條 本縣教育法人會計事務之處理,應置會計人員辦理之。會計人員應依法處理會計
事務,其離職或變更職務時,應於五日內辦理交代。
第 六 條 本縣教育法人應依其實際營運情形、會計事務性質、營運發展及管理需要,建立
會計制度,報本府備查。
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總說明。
二、帳簿組織系統圖。
三、會計憑證。
四、會計帳簿。
五、會計項目。
六、財務報表。
七、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八、財務及出納作業程序。
第 七 條 會計處理包括資產、負債、淨值、收益及費損增減變化之會計事項。
前項會計事項之發生,均應取得、給予或自行編製足以證明之會計憑證。
第 八 條 會計憑證分下列二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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