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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彰化縣議會
                 副本:本府行政處法制科、本府教育處

                 彰化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發文字號:府行法字第 1130498419 號
                 附件:彰化縣教育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

                 訂定「彰化縣教育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附「彰化縣教育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縣  長  王 惠 美


                          彰化縣教育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一  條      本準則依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準則所稱彰化縣教育事務財團法人(以下稱本縣教育法人),指以從事公益為目
                          的,由捐助人捐助一定財產,經彰化縣政府(以下稱本府)許可設立,並向法院登記
                          之地方性教育事務財團法人。
                 第  三  條      本縣教育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本準則規定辦理。
                              本準則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為之。
                 第  四  條      本縣教育法人應以新臺幣為記帳本位,因營運實際需要,而以外國貨幣記帳者,
                          應在財務報表將外國貨幣折合為新臺幣。
                 第  五  條      本縣教育法人會計事務之處理,應置會計人員辦理之。會計人員應依法處理會計
                          事務,其離職或變更職務時,應於五日內辦理交代。
                 第  六  條      本縣教育法人應依其實際營運情形、會計事務性質、營運發展及管理需要,建立
                          會計制度,報本府備查。
                              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總說明。
                              二、帳簿組織系統圖。
                              三、會計憑證。
                              四、會計帳簿。
                              五、會計項目。
                              六、財務報表。
                              七、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八、財務及出納作業程序。
                 第  七  條      會計處理包括資產、負債、淨值、收益及費損增減變化之會計事項。
                          前項會計事項之發生,均應取得、給予或自行編製足以證明之會計憑證。
                 第  八  條      會計憑證分下列二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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