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 - 第20屆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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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減除累計折舊後之帳面金額列示。
第二十四條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指用於商品或服務之生產,或提供、出租予他人,或供
管理目的而持有,且預期使用期間超過一年之有形資產。
前項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應依取得或建造時之原始成本及後續成本認列。
原始成本包括購買價格、使資產達到預期運作方式之必要狀態及地點,且直接
可歸屬成本及未來拆卸、移除該資產或復原之任何可估計成本。後續成本包括後續
為增添、部分重置或維修所生之成本。
第一項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應以成本減除累計折舊後之帳面金額列示。
第一項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所有權受限制及供作負債擔保之事實與金額,應予
揭露。
第二十五條 其他非流動資產,指不能歸類於第二十二條至前條之資產。
第二十六條 流動負債,指負債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因營運所生債務,預期將於正常營運週期中清償。
二、主要為交易目的所持有之負債。
三、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到期清償之負債。
流動負債之內容包括下列會計項目:
一、短期借款:指向金融機構或他人借入或透支之款項;其項目性質及應註明
事項如下:
(一)應依借款種類註明借款性質、保證情形及利率區間,如有提供擔保品
者,應註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金額。
(二)向金融機構、員工、關係人及其他個人或機構之借入款項,應分別揭
露。
二、應付票據:指應付之各種票據;其項目性質及應註明事項如下:
(一)因營運而發生與非因營運而發生者,應分別列示。
(二)金額重大之應付關係人票據,應單獨列示。
(三)已提供擔保品者,應揭露擔保品名稱及帳面金額。
(四)存出保證用之票據,於保證之責任終止時可收回註銷者,得不列為流
動負債,但應揭露保證之性質及金額。
三、應付帳款:指因賒購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債務;其項目性質及應註明事項
如下:
(一)因營運而發生與非因營運而發生者,應分別列示。
(二)金額重大之應付關係人款項,應單獨列示。
(三)已提供擔保品者,應揭露擔保品名稱及帳面金額。
四、其他應付款:指不屬於應付票據及應付帳款之應付款項,如應付稅捐及應
付薪資等。
五、本期所得稅負債:指尚未支付之本期及前期所得稅。
六、預收款項:指預為收納之各種款項;其應按主要類別分別列示,有特別約
定事項者,應予揭露。
七、負債準備-流動:指不確定時點或金額之流動負債。本縣教育法人因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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