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 - 第20屆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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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政府補助收入。
(六)委辦收入。
(七)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
(八)作業組織收入。
(九)其他收入。
二、支出:指本縣教育法人本期因提供各項服務等所應負擔之支出,其項目之
分類如下:
(一)業務支出。
(二)行政管理支出。
(三)捐助支出。
(四)委辦支出。
(五)銷售貨物或勞務成本。
(六)作業組織支出。
(七)其他支出。
三、所得稅費用:其所得稅之計算、分攤及表達方式, 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規定辦理。
四、本期餘絀:指本期之賸餘或短絀。
第二十九條 淨值變動表,指本縣教育法人之永久受限淨值、暫時受限淨值及未受限淨值項
目變動情形之報告,應依永久受限、暫時受限及未受限三類,分別列示本期稅後餘
絀、限制解除轉出、限制解除轉入、淨值增加總額、期初淨值及期末淨值等。
第 三十 條 現金流量表,指現金及約當現金流入與流出之報告。
前項現金流量表,應彙總說明本縣教育法人於本期之營運、投資及籌資活動之
現金流量;其表達與揭露,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 財務報表附註,指下列事項之揭露:
一、組織沿革及業務範圍。
二、聲明依本法、本準則、相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
三、衡量基礎及其他重大會計政策。
四、會計政策變更之理由及影響。
五、財務報表所列各會計項目,如受法令、契約或其他約束限制者,應註明其
限制、時效及有關事項。
六、資產與負債區分流動、非流動之分類標準。
七、重大或有負債及未認列之合約承諾。
八、淨值之變動及重大事項。
九、投資相關資訊。
十、與關係人之重大交易事項。
十一、重大災害損失。
十二、重大之期後事項。
十三、重要訴訟案件之進行或終結。
十四、重要組織之調整及管理制度之重大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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