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 - 林二乞食街頭音樂會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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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遊憩地區觀光用途三輪以上慢車管理辦法修正條文

                 第  一  條      依彰化縣三輪以上慢車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遊憩地區:指本縣推動觀光發展之地區。
                              二、經營者:指提供或使用三輪以上慢車作為觀光用途之租賃或載客等行為之公
                                  司或行號。
                              三、駕駛人:駕駛三輪以上慢車載客服務者或向經營者租賃三輪以上慢車自駕者。
                              四、攬客站:提供三輪以上慢車招攬觀光客之地點。
                              五、經營場所:經營者經營三輪以上慢車提供觀光用途之租賃及載客之營業處所。
                 第  三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第  四  條      經營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檢驗車輛、領取牌照,始得經營。
                 第  五  條      經營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一、申請書(如附件)。
                              二、公司、商業登記或營業登記之許可證明文件。
                              三、三輪以上慢車出廠證明。
                              四、經營場所之使用權利證明文件。
                              五、其他相關文件。
                             經營者經核准登記、完成車輛檢驗,應檢附本辦法第六條之保險文件向主管機關
                          請領牌照。
                 第  六  條      經營者應投保責任保險,其保險範圍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下同)一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一千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產損失:一百萬元。
                              前項責任保險項目為產品責任險及經營場所之公共意外責任險。
                              如由經營者提供載客服務之三輪以上慢車者,應投保旅客運送人責任保險,比照
                          第一項保險額度。
                              第一項及第三項保險文件,經營者應於保險期限屆滿前完成投保,並於每年年底
                          前併車輛檢驗報告送主管機關備查。
                 第  七  條      經核准登記,應於申請檢驗車輛前,繳納規費每輛六千元;經主管機關核准符合
                          汰舊換新車輛,繳納規費每輛四千五百元;如檢驗未通過重新申請檢驗者,應重新繳
                          納規費。
                           本府應於每年五月及十一月間各辦理一次前項之檢驗,得委託相關單位辦理。
                 第  八  條      領取三輪以上慢車牌照,應繳納規費每輛八百元;申請補發者,應繳納牌照規費
                          每輛八百元。
                 第  九  條      經取得牌照之三輪以上慢車,應於車身後方懸掛牌照,始得行駛於道路。
                         前項三輪以上慢車之牌照,由主管機關製作清冊,建檔管理,並送本縣警察局執存。
                 第  十  條      經營者之經營場所應設址於主管機關公告三輪以上慢車指定行駛路段範圍內,並
                          公開揭示收費金額、行駛路段、時間、投保內容、行駛注意事項等權利及義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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