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 - 林二乞食街頭音樂會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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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向消費者說明。
第十一條 經營者每年應自行檢驗三輪以上慢車一次以上,並於每年底前將檢驗報告送主管
機關備查。
主管機關得不定期檢查,經營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並應提供必要之協
助。
第十二條 三輪以上慢車駕駛人,應持有中華民國汽車或機車駕駛執照。但無電力輔助之人
力車不在此限。
經營者應查對駕駛人汽車或機車駕駛執照資料,對所僱用從事三輪以上慢車運裁
員工造冊登記,並於每年年底前併車輛檢驗報告送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二條之一 主管機關為提升經營者及載客駕駛人服務品質,得訂定服務品質提升注意事
項、辦理教育訓練等,並採違規記點方式管理,經營者及載客駕駛人應配合辦理。
前項經營者違規情事,每次記點以一點計。
第十三條 三輪以上慢車牌照不得偽造、變造,並不得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行駛。
第十四條 三輪以上慢車如有移轉、報廢者,應於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異動登記,報廢
時並應繳銷牌照。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註銷其登記,
並通知經營者限期繳回牌照,屆期未繳回者,逕行註銷牌照:
一、違反第六條規定。
二、違反第七條規定。
三、違反第八條規定。
四、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
五、違反第十條規定。
六、違反第十一條規定。
七、違反第十二條規定。
八、違反第十二條之一規定且自記違規點數日起算,一年內達二次以上者。
九、違反第十四條規定。
第十六條 違反第十三條規定者,主管機關得註銷其登記,並通知經營者限期繳回牌照,屆
期未繳回者,逕行註銷牌照。
第十七條 三輪以上慢車之規格、指定行駛路段及時間,由本府訂定並公告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二、彰化縣政府 函
地 址 : 500201 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 2 段 416 號
承 辦 人:科員 胡映潔
電 話:04-7531847
電子信箱:yingjie1027@email.chcg.gov.tw
受 文 者:彰化縣議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發文字號:府教社字第 1140363530A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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