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 - 林二乞食街頭音樂會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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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彰化縣議會
副本:本府行政處、本縣消防局
彰化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4 年 9 月 8 日
發文字號:府行法字第 1140357975 號
附件:修正「彰化縣舉發違反消防法第十五條案件獎勵辦法
修正「彰化縣舉發違反消防法第十五條案件獎勵辦法」。
附修正「彰化縣舉發違反消防法第十五條案件獎勵辦法」
縣 長 王 惠 美
彰化縣舉發違反消防法第十五條案件獎勵辦法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第八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彰化縣消防局(以下簡
稱消防局)。
第 三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舉發人:指職務涉及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場所之工作者,或經營家用液
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用戶及其員工,向本府舉發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
及第二項行為之人員。
二、嚴重違規:指各級消防主管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違法案件處理注意事項所
定違反消防法第十五條有關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
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裁處基準表中所稱嚴重違規情形。
第 四 條 舉發人舉發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案件,得以書面、言詞、電話、
傳真或電子郵件向本府提出,並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自然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聯絡方式及地址;法人名稱、其代表人或
管理人姓名、聯絡方式及地址。
二、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案件發生地之地址、公司(商號)名稱、負
責人姓名或其他可得確認之位置敘述。
三、可供查證之相關事實、證據、照片、影片或資料。
以言詞舉發者,應作成紀錄,交舉發人閱覽後簽名或蓋章:以電話舉發者,應通
知舉發人到達指定處所製作紀錄,並交舉發人間覽後簽名或蓋章。
第 五 條 依前條第一項提出舉發,經查證屬實且屬嚴重違規情形者,發給舉發人罰鍰實收
金額百分之十之獎勵金:舉發人現為被舉發人之受雇人者,發給舉發人罰鍰實收金額
百分之二十之獎勵金。
前項所定發給舉發人獎勵金之比例,得依財務特性或預算審查結果按比率調整。
第 六 條 本府依舉發人舉發內容所為之處分經撤銷,非舉發不實所致者,已發給之獎勵金,
本府不予追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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